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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考百题精练及答案解析宪法编

03-06 17:19:09司法考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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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答案】D

   【考点】本题考点是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问题。

   【解析】《宪法》第30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由此可见,我国地方行政区域既有“省——县——乡”三级制,也有“省——市——县——乡”四级制,所以A项的表述是正确的;而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有三种,分别是自治区、自治、自治县,民族乡并不是民族自治地方,这是历年司法考试的一个经常考查的考点,考生要引起重视,所以B项的表述是正确的。《宪法》第62 条第12 项规定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所以C项的表述是正确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民政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形图,报国务院处理。国务院受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争议,由民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决定。《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12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边界争议,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形图,报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的边界争议,由其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由此可见,各级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但不是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决定机关,只有在调解达不成协议时,才由人民政府决定,所以D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21、【答案】A B C D

   【考点】本题考点是直接选举中的各种期间。

   【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下称《选举法》)第7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法》第27条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青山乡选举委员会为了使工作紧凑,将本乡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是违反法律规定的,B项错误,应当入选。《选举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青山乡选举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在接到申诉后第4日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D项错误,应当入选。肖黄二人于选举日的4日前向绿水县人民法院起诉已经过了《选举法》规定的起诉时间,所以不是合法有效的,A项错误,应当入选。《选举法》第30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青山乡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10日前公布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14人名单违反了《选举法》的程序规定,压缩了选民讨论协商的时间,并不是工作效率的体现,所以C项错误,应当入选。

22、【答案】A C

   【考点】本题考点是有关国家机关的法律解释权。

   【解析】《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下称《决议》)第1条规定,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若甲某的加重情节依法应当成立,则超出了《刑法》第263条加重情节的具体规定,对罪刑法定原则是一个挑战,也是对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做补充规定的问题,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B项的“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而无它法”表述错误,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仅可以进行法律解释,还可以用法令加以规定,“而无它法”是不对的,故B项不能入选。《决议》第2条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若甲某的加重情节依法应当不成立,则是在《刑法》第263条内解决问题,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如果需要的话,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所以A选项正确,应当入选。对于甲某的情况的起诉若有适用刑事诉讼法上的疑难,属于具体检察工作上的具体问题,可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所以C项正确,应当入选。《决议》第3条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若甲某的行政工作人员编制有一定疑问,并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应当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所以D项是错误的,不能选。

23、【答案】A B C

   【考点】本题考点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活动的监督。

   【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简称《基本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基本法》第66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基于立法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的权力,所以B项是错误的,应该入选。《基本法》第1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所以备案通过后生效的说法是错误的,A项应当入选。D项表述符合法条规定,不能入选。依据199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负责就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第18条、第158条、第159条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供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而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和行政长官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发回,但不做修改。所以C项的表述也是错的,应当入选。

35、【答案】ACD

   【考点】本题考点是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的任职条件。

   【解析】由于香港和澳门的历史和现状都有很大抵不同,香港有将近700万人口,而澳门人口总数不到50万,为了真正实现“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的任职条件作了不同的规定。对于选项A、,《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可见选项A、是错误的,缺少“在外国无居留权”这个条件。对于选项B,《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可见选项B是正确的。对于选项C,《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6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可见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中并没有“在外国无居留权”这个构成要件,所以选项C不正确。对于选项D,《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可见选项D多了“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这个条件,所以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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