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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考百题精练及答案解析宪法编

03-06 17:19:09司法考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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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答案】AB

   【考点】本题考点是有权机关在处理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的规定不一致时的权限范围。

   【解析】对此,《立法法》第86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由此可见,A项、B项都是正确的,C项、D项都是错误的;对于C项的情况,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对于D项的情况,直接由由国务院裁决即可。

37、【答案】ABC

   【考点】本题考点是地方各级大大的议案提出主体。

  【解析】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可见,A项正确。第28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可见,C项正确。第26条第2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可见,B项正确。第31条第1和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由此可见,乡级人大无权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所以D项是错误的。

38、【答案】ABD

  【考点】本题考点是对人大代表的罢免。

   【解析】《选举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可见,选项A的表述是错误的,属应选项。《选举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可见,选项B的表述是错误的,属应选项。《选举法》第47条规定,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可见,C项的表述正确,不应选;D项的表述是错误的,属应选项。

39、【答案】D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和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效力。

   【解析】依照《立法法》第86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珠海是我国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城市,其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要报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假若《珠海市政府关于珠海加快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商务部的规章之间对某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属于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的冲突,直接由国务院进行裁决即可,B项混淆了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不能入选。《立法法》的65条规定,经济特区法规属于授权立法,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属于地方立法,只能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经济特区法规制定后,无须报请批准即可实施。《立法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优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在珠海市斗门、金湾两区等经济特区之外,适用1998年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珠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是因为珠海经济特区法规仅能在珠海经济特区范围内适用,而不是因为新的规定和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所以A项的表述错误,不能入选。在珠海经济特区内,作为经济特区法规的《珠海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之效力优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故自然优于《珠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之效力,所谓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只是针对效力层次等同的情况,效力层次更高的法规当然地优先适用,所以C项错误,不能入选。D项提到的两个法规均属于经济特区法规,但是制定者是不同的,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珠海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2009),而《珠海经济特区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90)是珠海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属于政府部门)颁布的,虽然最终可能会适用新的《珠海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但是还是不能简单地按照新旧规定不一项就适用新的规定的办法来处理,还应当区分二者的作用领域和立法者权限,所以答案选D。此题前三个选项错误明显,所以使用排除法也可以得出正确答

40、【答案】ACD

   【考点】本题考点是宪法的效力、违宪审查和司法化问题。

  【解析】宪法实施保障体制在世界上主要有三种,分别是由司法机关、立法机关、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在我国,属于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宪法监督的职权。因为宪法在我国不是可以直接司法化的,所以我国法院不可以直接依据宪法判决赵某胜诉,赵某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要求违宪审查。B项表述是正确的,应当入选。对于A项,赵某读到的那些话都是毫无问题的,所以把赵某不能通过违宪审查的方式达到自己目的的原因归结为这些话是有瑕疵的是不正确的,故A项错误,应当入选。事实上,对于赵某的起诉会不会被受理,主要是民事诉讼法上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若按照诉讼标的理论来区分是否重复起诉,则该案可以视为重复起诉。但是我国一般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11条和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还是可能受理后驳回起诉的,故而若依照民事诉讼法知识,同样可以选出A项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7月30日对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之规定,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所以C项判断错误,应当入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源于《宪法》的规定,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立法法》第78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全国人大制定的《合同法》也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应当依照《宪法》的文本或者基本精神来制定,故D项是错误的,应当入选。

41、【答案】C

  【考点】本题考点是历次宪法修正案对经济问题的规定。

  【解析】由于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制度在宪法中有相当多的规定,当国家经济政策发生变更时,就需要修改宪法来实现国家意志的一致性。经济方面的宪法修正案又因为其内容的颇多相似性,考生容易记混,而成为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和难点。1988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A项中的“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所以A项是错误的。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并不涉及非公有制经济问题,B项中的“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属于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所以B项也不正确。C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属于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这是我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制度的最高保护,所以C项是正确答案。D项中“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属于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2009年宪法修正案对这一问题又进行了修改,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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