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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冲刺法制史讲义

03-06 17:19:09司法考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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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西周法制指导思想

  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明德慎罚”具体化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德教的内容为“礼治”。西周的宏观法制特色是“礼”、 “刑”结合。汉代中期以后,法制指导思想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礼法结合”是中国传统法制的特征。

  二、西周法制

  1.礼的抽象原则为“亲亲” (适用于亲族范围),  “尊尊” (适用于社会范围)。

  2.西周“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3.“礼”与“刑”的关系。 注意把握“出礼入刑”,“礼下不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真正含义。

  4.把握“质剂”、“傅别”适用的契约种类。质人是专门管理契约的机构。

  5.西周的婚姻继承

  (1)注意识记西周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婚姻成立的“六礼”程序以及婚姻解除的“七出”、 “三不去”

  (2)西周的宗法继承(身份:嫡长子继承制)。财产继承究竟是嫡长子继承还是诸子均分不可考证。

  6.西周的司法制度

  西周设大司寇作为最高司法长官,并确立了“狱”与“讼”划分,“五听”,“五过”和“三刺”制度(特别注意具体把握“五过”的内容)。

  三、春秋战国秦汉法制

  1.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活动(铸刑书)。

  2.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铸刑鼎)。

  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

  4.《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具法》)。

  5.在秦朝,盗是侵犯财产的犯罪,贼是侵犯人身的犯罪;不直,纵囚是故意犯罪,失刑是过失犯罪,逃避徭役方面的罪有“逋事”与“乏徭”(注意二者区别)。

  6.在秦朝,髡、耐等耻辱刑、赀刑、族和收等刑罚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7.谪刑适用于犯罪的官吏;“具五刑”是秦代独特的死刑执行方法。

  8.秦代的刑法适用原则:以身高为标准确定刑事责任能力;区分故意(端)和过失(不端)诬告反坐。

  9.汉代文帝、景帝时进行刑制改革,开始废除肉刑。

  四、中国古代法典的演变

  法典

  关键词

  古

  代

  刑书

  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竹刑

  邓析;私人著作

  刑鼎

  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法经

  李悝;6篇;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曹魏律

  18篇;刑名;八议

  晋律

  泰始律;20篇;刑名 法例;准五服治罪;张杜律

  北魏律

  20篇;官当

  北齐律

  12篇;名例律;重罪十条

  开皇律

  十恶;封建制五刑

  武德律

  唐代首部法典

  贞观律

  确立了唐律德基本内容和风格

  永徽律

  典型代表;元代以后《唐律疏议》

  唐六典

  法官回避制度

  宋刑统

  刊印;分门;综合;收录五代法律

  大明律

  名例+六篇(中央六部)

  明大诰

  重典治世;重典治吏

  明会典

  英宗

  大清律例

  最后一部集大成

  清会典

  行政法;五朝(康雍乾嘉光)

  五、刑罚适用原则

  1.汉律的儒家化 (1)上请:开始于刘邦,至东汉时成为普遍特权; (2)“恤刑”原则适用于老、幼、妇、废疾等人。(3)亲亲得相首匿:卑幼藏匿尊长亲属,不处罚;尊长藏匿卑幼,罪应处死的上请皇帝减免,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2.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八议、官当、重罪十条、刑罚制度改革、准五服以制罪、死刑复奏制(北魏太武帝)。   

  3.唐律上的刑罚原则

  ①区分公、私罚(私罪处罚重);②自首原则(自新、不适用情形、免刑、实和尽); ③类推断罪:“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④化外人法律适用;(国籍相同属人主义,国籍不同;属地主义) ⑤“十恶”(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其中谋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是侵犯皇权的犯罪;常赦所不原)

  4.元律:四等人;蒙汉异法(蒙古人及宗室的案件由中央大宗正府审理,汉人及南人的案件由刑部审理。)

  5.明律:

  (1)从重从新原则;

  (2)明刑弼教:、

  ①“明刑弼教”最早见于《尚书》。宋以多将其附于“德主刑辅”之后,其着眼点是“大德小刑”和“先教后刑”。

  ②宋代以后,朱熹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礼法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可以“先刑后教”。

  ③这一变通意味着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为朱元璋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论依据。

  (3)重其所重(盗贼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轻其所轻(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清代沿袭了明代法制的这一特点,扩大和加重对十恶中“谋反”、“谋大逆”等侵犯皇权的犯罪的惩罚。清律中的文字狱均按谋反大逆定罪。

  六、唐以来种类与重要罪名

  1、隋唐:①封建制五刑由隋《开皇律》确立;②加役流为《贞观律》所创;③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按赃值处罚、前三属于职务犯)

  2.宋朝

  ①折杖法(宋太祖),把握其适用的对象和具体处理(死刑不折杖); ②配役(刺配、源于五代后晋、宋太祖首用、仁宗后常用)。③凌迟(源于五代,仁宗时首用;神宗后常用:南宋《庆元条法事类》确定为法定刑,明清继承;《大清现行刑律》废除。)

  3.明朝 ①奸党罪,创立于明太祖朱元璋。②充军刑,明朝将此规定为正式刑。

  七、司法机关演变

  (一)秦汉魏晋南北朝

  1.秦汉时的最高司法审判长官为廷尉;。监察制度开始于秦朝:秦、西汉以御史大夫为首; 3.西汉武帝设司隶校尉和刺史,4.北齐时改廷尉为大理寺;  

  (二)唐宋

  1、唐宋在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主大司法机构。

  2.大理寺行使审判权;刑部行使复核权:御史台下、设台、殿、察三院。

  3.唐大理寺的审理对象包括:①中央百官案件;②京师徒以上案件;③刑部移送的须重审的死刑与疑难案件,

  4.唐刑部复核的案件,是全国徒以上案件(包括大理寺审理的和地方上报的),其中死刑还须报皇帝批准。

  5、审刑院(宋太祖时设立、神宗时裁撤;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

  6、唐“三司推事”(刑部侍郎、大理寺卿、御史中丞)、“三司使”(大理寺评时、刑部员外郎、监御史)和“都堂集议”(把握其人员组成与审理的案件)。

  7、中国古代地方一直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之制,即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审判,但从来宋太宗开始出现专门的地方司法机构(即提点刑狱司,明清提刑按察司与其一脉相承)。

  (三)明清

  1、明清时的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统称“三法司”)。

  2、明清刑部之下分设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上报案件。明清刑部既负责审理,又负责复核,其审理中央百官案件和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复核地方上报的流刑以上案件。

  3、明清大理寺为复核机关,清朝的大理寺的主要职责只是复核死刑案件,但死刑案件最终仍需报皇帝批准。

  4.明朝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都察院以左、右都御使为正副长官。

  5.在明朝,县决定笞、杖案件,省提刑按察司决定徒刑案件,军流以上案件由中央决定。

  6.在清朝,府与省按察司两级都只负责复审,没有审结权。

  7.在清末司法机构改革中,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将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

  八、秦汉以来诉讼程序

  1.秦朝的“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区分与处理。必须受理的是公室告)

  2.汉秋冬行刑制度、春秋决狱。(把握其特点和原则:论心定罪)

  3.北魏太武帝时确立死刑复奏刑。

  4.唐朝:(1)实行程序严格的刑讯制度(条件、程序、禁止使用的情形);(三次;20天;200下;常行杖;反拷;老幼废疾和特权身份的人不适用。)(2) 《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5.宋朝 (1)宋确立了“翻异别勘”制度; (翻供的案件重新审理);(2)南宋地方有专门的“检验格目”; (3) 《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出现于南宋。

  6.明朝:

  (1)明朝实行“军民分诉分辖制”;(2)明太祖朱元璋时首用廷杖制度(注意监刑主体与施行主体) . (3)明厂卫干预司法(①明太祖开始让锦衣卫干预司法;太祖后期禁止,但明成祖恢复。 ②明成祖增设东厂;宪宗时增设两厂;武宗时增设内行厂。 ③注意把握厂卫干预司法的特点。

  7.明清会审制度(1)明“九卿圆审”与清“九卿会审”一致(把握参与人员)。(2)明朝的朝审开始于明英宗,大审开始于明宪宗(3)清秋审与朝审(把握各自审理的对象以及处理结果)。(最重要的死刑复核制度)(4)清热审(把握审理的对象及审理参与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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