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考百题精练及答案解析宪法编
44、 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
A、英国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
B、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国宪法
C、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91年法国宪法
D、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45、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不适当决议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有权撤销直辖市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但不能改变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有权对最高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进行宪法监督,但不能改变或撤销判决
46、 宪法惯例的主要特征包括( )
A、它有具体的法律形式
B、它的内容散见于一些法学理论,法院判例以及政治实践中所形成的习惯中
C、它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D、它主要依靠公众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
47、 下列选项的法规或条例或法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有哪些或哪个( )
A、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B、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
C、自治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单行条例
D、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48、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B、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程序,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C、省级地方性法规应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D、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49、宪法实施的基本构成主要包括 ( )
A、宪法的修改
B、宪法的执行
C、宪法的遵守
D、宪法的适用
50、世界各国的宪法解释机关主要有( )
A、国家元首
B、立法机关
C、司法机关
D、特设机关
宪法编
1、【答案】D
【考点】本题考点是1988年、2009年宪法修正案中关于私营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的内容。
【解析】1988年4月12日宪法修正案承认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为制定有关私营经济的法律提供了宪法依据,其第11条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因此,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3条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私营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国家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私营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私营企业分为三种:(1)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3)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对从事私营企业的主体作了规定,规定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1)农村村民;(2)城镇待业人员;(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4)辞职、退职人员;(5)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李某是农村村民,可以开办8人(7位好友加上李某自己,共8人)的私营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形式,所以D选项正确,应当入选,A、B项错误,不能选;2009年3月14日宪法修正案第21条将宪法第11条第2款的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规定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规定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所以私营企业属于非公有制经济,C项认为国家对之不鼓励,是错误的,不能入选。
2、【答案】A
【考点】本题考点是特殊公民的选举权问题。
【解析】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除此以外,公民不因诸如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教育程度等任何外在因素的差别,而使享有选举权的资格受到限制或剥夺,但是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第3条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行使选举权利。丁某虽然患有精神病,但仍需不能行使选举权利并经过选举委员会确认的,才不行使选举权利,故B项错误,不能入选。该《规定》第4条规定,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李某是强奸案这样的严重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并没有决定停止李某的选举权利,所以李某仍然可以参加投票,故A项入选。该《规定》第5条规定,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依照该条第(一)项的规定,杨某虽然在服刑,但他并没有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所以仍然可以参加选举,故C项不能入选。谢某虽然正在受拘留处罚,但其选举权利并没有被剥夺,具有选民资格,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所以谢某可以委托廖某代为投票,故D项是不正确的,不能入选。
3、【答案】D
【考点】本题考点是地方政府规章的审查。
【解析】2009年《立法法》第63条第4款规定,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立法法》第7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乙市是甲省的省会城市,属于较大的市,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故B项表述错误,不能入选。根据《立法法》第88条的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甲省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乙市的《暂行办法》,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而不能改变乙市的《暂行办法》,所以A、C选项都是不正确的,答案只能选D。总而言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和撤销不适当的法律规范文件,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不适当的法律规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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