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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经典日志:放弃权利≠品德高尚

11-27 18:24:58QQ空间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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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人眼里,如果权利人免除对方的义务因而放弃自己的利益,便可谓品德高尚。因为道德的核心是集体主义、利他主义;放弃权利意味着使对方不必付出相应代价就获得利益,恰恰是利他主义的表现,可歌可颂。不可否认,这一结论在许多场合(尤其是义务人需要得到扶助时)不存疑问。例如,张三因老母病重,向李四借债治疗;李四见张三因无力偿债而忧郁愁闷,便主动免除张三的债务。没有人会否认李四的品德高尚。但是,这一结论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在诸多情形下(尤其是当义务人为国家机关、公共团体、社会组织、生产者、经营者等时),放弃权利可能是利己主义作祟。

我清楚地记得,1990年10月5日,两位日本友人陪我去镰仓秋游。5日晨10时,我如约到了友人任职的公司门前,然后一同乘车前往东京站。在东京站转车时,两位友人打算将上下班使用的背包(他们前一天晚上在公司值夜班)存放在东京站的存包柜中。于是,一位友人掏出100日元的硬币塞入一个柜子的投币口,然后将背包放进柜中,可是柜门怎么也锁不上,钥匙如何也抽不出。显然,该柜子存在故障而无法使用。当天的时间很紧张,加上针对富裕的日本人而言,100日元实在是太小太小的数目(他们当时每个月的工资都有二十余万日元),我以为他们会再掏100日元,重选一个柜子。可是,我错了。他们异口同声地说要找车站的管理人员。去过日本东京的人,大都知道东京站是多么大,地上地下是多么复杂。他们花十几分钟找到管理人员并说明了情况。管理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该柜子确实不能使用,也相信他们曾经投进了100日元,于是,退还了100日元(在中国,因为缺乏诚信,管理人员可能要对方拿出曾投入硬币的证据,但对方是难以甚或无法拿出证据的,管理人员也就可以不退还了),并将该柜子贴上了暂停使用的标记(相信他们会马上修理)。这时,两位日本友人才换上一个柜子,存入了他们的背包。QQ空间日志_www.duosi8.com

坐在从东京到镰仓的电车上,本来可以一览窗外的景色,可我无心瞥窗外一眼。我一直在想,两位日本友人很吝啬吗?若是吝啬,为什么对我很慷慨呢?于是,我这个学法律的人,试图从法理上来解释他们的行为。友人向管理人员索回自己不该失去的100日元,的确是他们的权利,主张权利并无任何过错。但仅此依然会说明他们连100日元也舍不得放弃。其实,他们索回的不只是自己的100日元,更重要的是使不计其数的后来者避免了相同的遭遇。他们当然也可以放弃权利,但是,果真如此,也倘若所有遭遇相同的人都放弃权利,他们放弃的则不只是各自的100日元,而是数不清的人的100日元。由此看来,行使权利,不只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甚至是多数人)负责。

当义务主体面向的不是特定多数人时,部分人放弃权利的行为,会使义务主体淡化、忽视甚或拒绝义务的履行。几年前,某市的公用电话价格为打一次市话0.47元,但许多人打完电话后,因为没有7分零钱,便付0.5元,而且未等对方找回3分钱就匆忙离开,甚至主动说“不用找了”。这种现象多了,即使打电话的人没有说“不用找了”,公用电话的收费者也不找那该找的3分钱;久而久之,0.47元的电话费实际上变成了0.5元,一段时间后,该市的人民“觉醒”了:“明明是0.47元的,怎么无形中变成了0.5元呢?”我们当然不能否认公用电话收费者的责任,但我想,如果所有(或大多数)打电话的人,不放弃那3分钱,0.47元的电话费会变成0.5元吗?所以,那么放弃3分钱的人,也使得公用电话收费者“放弃”了备零钱与找零钱的义务。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这样的现象。例如,倘若消费者不向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就会更加肆无忌惮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反之,则对生产者、销售者起到了有效的监督作用。由此可见,行使权利,不只是权利人对自己本身的义务,而且是对国家机关、公共团体、社会组织、生产者、经营者等的监督义务。

社会需要和谐,需要安宁。不法尤其是犯罪行为,不仅侵害公民的利益,而且破坏社会秩序与安宁。国家担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宁的任务;但国家的作用与任务也是有限的,于是,国家赋予公民制止不法行为的权利。正当防卫便是其中之一。可许多人面对他人侵害自己的利益时,担心惹出更大的麻烦而不敢进行正当防卫,于是不法分子的胆量越来越大、行为越来越嚣张。如若人们都善于使用正当防卫的权利,不法分子就不至于在光天化日之下肆意侵害他人利益、扰乱社会秩序。不难看出,行使权利,不只是保护了自己,也保卫了社会。

法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并制裁不法行为,从而保护人们的利益。法必须得到服从与遵守,为了服从者与遵守者以外的人制定法律毫无裨益(Frustra feruntur leges nisi subditis et obsdientibus.);法是一种规则,适用是规则的生命(Applicatio est vita regulae.);执行是法律的目标与果实(Exsecutio est finis et fructus leges.),是法的确证;得以执行的法律才是真正具有效力的法律,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Ibi valet populus,ubi leg-es valent.)。概言之,法的内容必须得到实现。惟此,法的权威性才得以维护,人们的利益才有保障。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大多表现为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就是要保障权利得以实现、义务得以履行。如果权利人都放弃权利,义务人都不履行义务,法就不再是法了,这种法也就可有可无了。现在,一个人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后,许多人想为他开脱罪责。因为在这些人看来,法是可以打折扣的,法的内容想实现就实现,不想实现也可以。这是没有法律理念的表现。反之,所有的权利人都主张权利,一切的义务人都履行义务时,法的内容就得到了实现,文字的法就成为现实,人们的理想才得以实现。不言而喻,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不仅是权利人对自己本身的义务,而且是对法律理念的一项义务。

我们由此看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即一些看来属于自己权利的行为,实际上是对他人、对社会、对法律理念的义务。很多人放弃权利,恰恰是出于利己动机,而没有顾及他人与社会。就道德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言,放弃权利同样可能是自私自利的表现。以排队等车为例。假定人们在某地排队等候一辆长途客车,客车只有40个座位;又假设排队的已有40人。此时,来了第41个人,他找到了排在第21位的人,要插队上车。排在第21位的人当然有权阻止、有权拒绝,但他没有这样做。结果,第41个人上了车,而原来排在40位的人则要耐心地等下一趟车。排在第21位的人之所以不阻止、不拒绝,是因为他本人不会因为有一个人插队而不能乘车,可他根本没有或者不愿意考虑排在第40位的人能否上车。倘若有20人要在他前面插队,因而导致他不能乘上这班车,他一定会阻止、拒绝。不难看出,排在前面的人,阻止、拒绝1人插队,是对第40位排队者的义务,阻止、拒绝2人插队,是对第39和40位排除者的义务,依此类推。那些不阻止、不拒绝的人,正是只想到了自己,而忽略了他人。这和插队者一样缺乏道德。

当然,在许多情况下,主张权利的确是一件难事,甚至是对自己的折磨。这里我得剖析一下自己。有的报纸、杂志没有经过我的同意,便刊登了我的文章。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但我以前从未主张自己的权利。有一次,我发现一本杂志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刊登了我的文章,当时过于激动,向编辑人员打了电话。对方当然是不断地口头道歉。但我仍然不客气地说:“你们不懂《著作权法》吗?我想请你们登刊一个声明,说明这篇文章是没有经过我的同意而发表的。”(其实我还没有要求对方承担什么民事责任,只是想让学界知道我并没有一稿多投。)而对方却说:“没有这个先例。”于是,我说了一声“再见”便挂断了电话。说“再见”的时候还想到采取进一步措施,实现自己的权利;可放下电话后,我很后悔,总觉得说了不该说的话,总以为做了不该做的事。尤其是当杂志社的朋友后来在电话里向我道歉时,我更是深感内疚,觉得惭愧。直至写这篇短文时,我依然觉得自己当时不够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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