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法制史试题真题
01-22 21:51:58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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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联考法制史试题真题,
【考生注意】清末官制改革,改革后刑部改为法部,不在承担全国最高审判机关的职能,改由大理院承担。
( )9.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第一个宪法文件是《中华民国宪法》。
【答案】×
【考点分析】《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它虽然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一部政府组织法,但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因为它确定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所以可以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文件,虽然在形式上并不十分完备,但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共和政体,宣告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灭亡,因而具有进步意义,并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考生注意】《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虽名为组织法,但在当时起着临时的作用,并成为以后并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而且以上两者在内容上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如前者是总统制,而后者是责任内阁制,这些特点是当时政局急剧变化的反映。
( )10.1934年1月,工农民主政权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修改是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条文。
【答案】√
【考点分析】1934年1月的中国工农兵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作了某些修改,最主要的是在第一条内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条文。这是吸收修订前的教训,也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正确路线同王明错误路线坚决斗争的结果。
【考生注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法,又是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的伟大纲领,修订以后的《大纲》的颁行,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为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
三、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满分8分)
1.西周时期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称为( )
A.五过
B.五听
C.五刑
D.五善
【答案】B
【考点分析】“五听”又称“五声”,西周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总结出运用察言观色进行审讯以判断当事人陈述的真伪的方式。《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五听是古代司法审判的经验总结,虽然近于主观,但比夏商神明裁判前进了一大步。说明西周注意司法心理运用到实践。西周以后历朝的司法实践基本上沿用了“五听”制度。“五过”即《尚书·吕刑》所记载的刑罚之一。“五善”等作为考查官吏政绩的五种形式。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西周的诉讼审判制度,即“五听”,对被讯问者的感观反映而确定的其陈述真假作为审判证据,从而决定取舍。
2.秦朝把杀伤、盗窃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称为( )
A.家罪
B.公罪
C.公室告
D.非公室告
【答案】C
【考点分析】秦时的诉讼方式根据犯罪的性质和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区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凡“贼杀人、盗他人”为公室告,即杀人、伤害或盗窃罪可以向官府告发,官府必须受理这些案件,但法律又作了另外规定:“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非公室告”:秦律中“公室告”的对称,法律答问:“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即家主擅自杀死、刑伤其子或奴婢成为“非公室告”不予受理。如仍控告,控告者有罪。子控告父母,奴婢控告主人属于非公室告,不予受理。“公罪”即私罪的对称,即官吏因公事而犯罪。《唐律·名例》注:“公罪谓缘公事致罪,则无私曲者”。《唐律》规定公罪从重处罚。“家罪”即家族成员违背家族法规或者宗法伦理而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与“私罪”不同。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秦朝的诉讼形式,“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对应。“公罪”与“私罪”相对应,均指官吏犯罪,“家罪”是指非官吏的家庭成员之间因侵犯人身或者财产的犯罪。
3.明朝创设的耻辱刑是( )
A.充军
B.发遣
C.枷号
D.廷杖
【答案】C
【考点分析】明代在五刑之外又增加了“枷号”刑,皇帝和宦官为了滥施淫威,常把“枷号”作为羞辱大臣的惩罚。英宗时创设,又称“枷示”、“立枷”,即在罪犯颈项套枷,枷上表明犯人的姓名、所犯罪状,令其监外示众。倍受羞辱痛苦的刑罚,属于耻辱刑的一种,结果与死刑无异。“充军”明代发展了源自宋元的充军刑。“充军”就是罚犯人到边远地区强迫性的屯种或者充实军伍,是轻于死刑,重于流刑的一种刑罚。“发遣”是清代特别创立的一种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即将罪犯发配的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的刑罚,是一种比充军重的刑罚,“发遣”的对象是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廷杖是明代的律外重刑,即皇帝在朝廷上敕令杖打大臣,由太监指挥用刑,是专门惩罚触犯皇权的官员的特殊刑种,廷杖之名始见三国时期的东吴,明太祖朱元璋时创设为常刑,以此种手段羞辱朝臣的做法,体现了皇权的专制权威。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明代创立的属于例外执行的耻辱刑,因充军是流刑的发展,廷杖源于东吴,不属于耻辱刑,发遣是清代的例外重刑,故仅答案C符合题意。
4.在抗日民主政权后期制定的各种宪法性文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 )
A.《抗日救国十大纲领》
B.《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
C.《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D.《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四个选项中均是抗日民主政权制定的宪法性文件,均有保障抗战,加强团结,健全民主,发展经济,普及文化教育的规定。但抗日后期《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增加了“三三制”,三三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保障人权等崭新内容,全面系统反映了抗日各个民族统一战线的要求和抗战时期的宪政主张,是实践经验的科学概括与总结,从而成为当时抗日民主政权制定的最具代表性的宪法性文件。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抗战后期的抗日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由于《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全面和崭新的内容最具有代表性,故选C
5.唐朝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为( )
A.大理寺
B.御史台
C.刑部
D.法部
【答案】A
【考点分析】唐朝中央设置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下设正、丞、司直等,职掌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对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案件有重审权。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其正副长官为尚书和侍郎,职掌案件复核权,即负责复核大理寺判决的徒、流刑案件,以及县判决的徒刑以上案件。御史台既是中央行政监察机构,也是中央法律监督机构,其正副长官为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御史台掌纠察弹劾百官违法之事,同时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另外也参与重大案件的审查。法部是清末司法体制改革中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使行政与司法分立,所以它是清末司法机关调整的产物,故本题选A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唐朝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即大理寺,而司法机关是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机构的总称,简称“三法司”。而法部是清末官制改革由刑部所调整负责司法行政。
6.清政府在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A.《大清律例》
B.《大清现行刑律》
C.《大清新刑律》
D.《暂行新刑律》
【答案】C
【考点分析】《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原称《钦定大清刑律》,它与大清现行刑律相比较,前者在形式和内容上有较大的改动,它大量的吸收借鉴和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刑罚制度和立法形式,摒弃了以往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而采用西方的刑法典的体力,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并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因而使其成为一部纯粹的刑法典,但其后附有体现浓厚封建色彩和维护封建专制的《暂行章程》五条。《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变法修律过程中一部过渡性刑法典,只是从形式上将《大清律例》进行局部修订,无论是在表现形式、法典结构以及具体内容都不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的性质。《大清律例》是清朝的封建基本法典,代表封建法典的最高成就。《暂行新刑律》是民国北洋政府对《大清新刑律》的修订称为《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作为刑事基本法加以适用。其篇章体例一如《大清新刑律》,并无改变。
,法律硕士联考法制史试题真题
【考生注意】清末官制改革,改革后刑部改为法部,不在承担全国最高审判机关的职能,改由大理院承担。
( )9.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第一个宪法文件是《中华民国宪法》。
【答案】×
【考点分析】《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它虽然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一部政府组织法,但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因为它确定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所以可以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文件,虽然在形式上并不十分完备,但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共和政体,宣告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灭亡,因而具有进步意义,并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考生注意】《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虽名为组织法,但在当时起着临时的作用,并成为以后并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而且以上两者在内容上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如前者是总统制,而后者是责任内阁制,这些特点是当时政局急剧变化的反映。
( )10.1934年1月,工农民主政权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修改是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条文。
【答案】√
【考点分析】1934年1月的中国工农兵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作了某些修改,最主要的是在第一条内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条文。这是吸收修订前的教训,也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正确路线同王明错误路线坚决斗争的结果。
【考生注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法,又是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的伟大纲领,修订以后的《大纲》的颁行,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为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
三、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满分8分)
1.西周时期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称为( )
A.五过
B.五听
C.五刑
D.五善
【答案】B
【考点分析】“五听”又称“五声”,西周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总结出运用察言观色进行审讯以判断当事人陈述的真伪的方式。《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五听是古代司法审判的经验总结,虽然近于主观,但比夏商神明裁判前进了一大步。说明西周注意司法心理运用到实践。西周以后历朝的司法实践基本上沿用了“五听”制度。“五过”即《尚书·吕刑》所记载的刑罚之一。“五善”等作为考查官吏政绩的五种形式。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西周的诉讼审判制度,即“五听”,对被讯问者的感观反映而确定的其陈述真假作为审判证据,从而决定取舍。
2.秦朝把杀伤、盗窃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称为( )
A.家罪
B.公罪
C.公室告
D.非公室告
【答案】C
【考点分析】秦时的诉讼方式根据犯罪的性质和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区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凡“贼杀人、盗他人”为公室告,即杀人、伤害或盗窃罪可以向官府告发,官府必须受理这些案件,但法律又作了另外规定:“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非公室告”:秦律中“公室告”的对称,法律答问:“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即家主擅自杀死、刑伤其子或奴婢成为“非公室告”不予受理。如仍控告,控告者有罪。子控告父母,奴婢控告主人属于非公室告,不予受理。“公罪”即私罪的对称,即官吏因公事而犯罪。《唐律·名例》注:“公罪谓缘公事致罪,则无私曲者”。《唐律》规定公罪从重处罚。“家罪”即家族成员违背家族法规或者宗法伦理而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与“私罪”不同。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秦朝的诉讼形式,“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对应。“公罪”与“私罪”相对应,均指官吏犯罪,“家罪”是指非官吏的家庭成员之间因侵犯人身或者财产的犯罪。
3.明朝创设的耻辱刑是( )
A.充军
B.发遣
C.枷号
D.廷杖
【答案】C
【考点分析】明代在五刑之外又增加了“枷号”刑,皇帝和宦官为了滥施淫威,常把“枷号”作为羞辱大臣的惩罚。英宗时创设,又称“枷示”、“立枷”,即在罪犯颈项套枷,枷上表明犯人的姓名、所犯罪状,令其监外示众。倍受羞辱痛苦的刑罚,属于耻辱刑的一种,结果与死刑无异。“充军”明代发展了源自宋元的充军刑。“充军”就是罚犯人到边远地区强迫性的屯种或者充实军伍,是轻于死刑,重于流刑的一种刑罚。“发遣”是清代特别创立的一种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即将罪犯发配的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的刑罚,是一种比充军重的刑罚,“发遣”的对象是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廷杖是明代的律外重刑,即皇帝在朝廷上敕令杖打大臣,由太监指挥用刑,是专门惩罚触犯皇权的官员的特殊刑种,廷杖之名始见三国时期的东吴,明太祖朱元璋时创设为常刑,以此种手段羞辱朝臣的做法,体现了皇权的专制权威。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明代创立的属于例外执行的耻辱刑,因充军是流刑的发展,廷杖源于东吴,不属于耻辱刑,发遣是清代的例外重刑,故仅答案C符合题意。
4.在抗日民主政权后期制定的各种宪法性文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 )
A.《抗日救国十大纲领》
B.《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
C.《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D.《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四个选项中均是抗日民主政权制定的宪法性文件,均有保障抗战,加强团结,健全民主,发展经济,普及文化教育的规定。但抗日后期《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增加了“三三制”,三三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保障人权等崭新内容,全面系统反映了抗日各个民族统一战线的要求和抗战时期的宪政主张,是实践经验的科学概括与总结,从而成为当时抗日民主政权制定的最具代表性的宪法性文件。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抗战后期的抗日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由于《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全面和崭新的内容最具有代表性,故选C
5.唐朝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为( )
A.大理寺
B.御史台
C.刑部
D.法部
【答案】A
【考点分析】唐朝中央设置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下设正、丞、司直等,职掌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对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案件有重审权。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其正副长官为尚书和侍郎,职掌案件复核权,即负责复核大理寺判决的徒、流刑案件,以及县判决的徒刑以上案件。御史台既是中央行政监察机构,也是中央法律监督机构,其正副长官为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御史台掌纠察弹劾百官违法之事,同时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另外也参与重大案件的审查。法部是清末司法体制改革中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使行政与司法分立,所以它是清末司法机关调整的产物,故本题选A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唐朝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即大理寺,而司法机关是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机构的总称,简称“三法司”。而法部是清末官制改革由刑部所调整负责司法行政。
6.清政府在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A.《大清律例》
B.《大清现行刑律》
C.《大清新刑律》
D.《暂行新刑律》
【答案】C
【考点分析】《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原称《钦定大清刑律》,它与大清现行刑律相比较,前者在形式和内容上有较大的改动,它大量的吸收借鉴和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刑罚制度和立法形式,摒弃了以往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而采用西方的刑法典的体力,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并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因而使其成为一部纯粹的刑法典,但其后附有体现浓厚封建色彩和维护封建专制的《暂行章程》五条。《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变法修律过程中一部过渡性刑法典,只是从形式上将《大清律例》进行局部修订,无论是在表现形式、法典结构以及具体内容都不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的性质。《大清律例》是清朝的封建基本法典,代表封建法典的最高成就。《暂行新刑律》是民国北洋政府对《大清新刑律》的修订称为《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作为刑事基本法加以适用。其篇章体例一如《大清新刑律》,并无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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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法律硕士考试主观论述题小结(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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