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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宪法修正案心得体会

11-08 12:28:33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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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毫不动摇地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精神,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样修改,全面、准确地体现了党的十六大关于对非公有制经济既鼓励、支持、引导,又依法监督、管理,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精神;也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实际情况,符合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


   6、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普遍有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群众对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精神,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样修改,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保护范围既包括生产资料。用“财产权”代替原文中的“所有权”,在权利含意上更加准确、全面。我国几个现行法律根据不同情况已经作出了征收或征用的规定,在宪法中增加规定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有利于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有类似的规定。


   7、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头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样修改,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把它写入宪法,可以进一步为这一方针的贯彻执行提供宪法保障。二是党的十六大都明确地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宪法中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


   9、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将这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这样修改,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实际情况。


   10、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宪法对“戒严”作了规定,但没有规定“紧急状态”。总结去年抗击非典的经验教训,借鉴国际上的普遍做法,需要完善应对严重的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为重大事故等紧急状态的法律制度。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第二十项“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修改为“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并相应地将宪法第八十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修改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将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这样修改,“紧急状态”包括“戒严”又不限于“戒严”,适用范围更宽广,既便于应对各种紧急状态,也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相一致。


   11、修改乡镇政权任

www.duosi8.com 期的规定。宪法修正案把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将宪法第九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这样修改,各级人大任期一致,有利于协调各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人事安排。


   12、增加对国歌的规定。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四章的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徽、国歌、首都”。在这一章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赋予国歌的宪法地位,有利于维护国歌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加全国各族人民的国家认同感和国家荣誉感。
这次修改通过的宪法,共四章七节一百三十八条,一万余字。


   三、依法治国,必须进一步贯彻实施宪法


   吴邦国委员长在宪法修正案通过时发表讲话表示:“宪法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我们要以这次修改宪法为契机,广泛宣传宪法,深入学习宪法,使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切实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有效实施。”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维系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根基,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最大的权威,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因此,我们一定要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要切实做到认真学习宪法,自觉遵守宪法,宣传宪法,勇于同违犯宪法的行为做斗争。


   马克思说:“宪法是法律的法律”。宪法是母法,至高无上,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普通法律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的最高行为准则。各种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原则,是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据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遵守这一原则,需要我们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做宪法和法律禁止做的事;二是不得拒绝做宪法和法律规定做的事;三是国家机关不能做宪法和法律未授权的事。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并教育全体党员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的尊严。我们在实际中,要坚持党章所阐明的“中国共产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反对党组织中个别党员领导干部的特权思想。一切国家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其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法律的角度讲,任何团体、组织的成员,在宪法和法律面前,都一律平等。宪法与公民生活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宪法就在我们身边,时刻衡量着每个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所以,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决不是一句空话,它要求我们每个公民要经常检查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规范,自觉遵守宪法。一般而言,宪法是通过三种方式规范公民行为的。一是宪法提倡或肯定公民的某些行为;二是宪法禁止或否定公民的某些行为;三是宪法要求公民必须做出某些行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非写进宪法就完事大吉。相反,必须有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相配套,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即建立一套以宪法为核心的权利保障体系,一是立法保障;二司法保障。随着我国立法进程的加快,公民权利保障的立法将更加完善。此次修宪后,宪法的施行,使我国依宪治国和依法治国的步伐将会迈得更大更快,在宪法精神的指引下,中华民族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必将创造新的辉煌。


   我们要结合**依法治县的实际情况,要以这次宪法修改为契机,在全县集中开展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活动,普及宪法知识,提高全民的宪法意识。推动宪法在全社会的贯彻实施,要结合县情、部门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措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坚持执政为民、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进一步动员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按照县委要求,“负重提速”,创造**新的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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